2026福建江夏学院MPA复试安排
为做好我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及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福建江夏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要求,制订本细则。
一、招生计划与复试分数线
福建江夏学院公共管理专业(代码125200),全日制学习方式,计划招生数18人,复试分数线: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3分,英语52分,总成绩190分。
公共管理专业(代码125200),非全日制学习方式,计划招生数6人,复试分数线: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3分,英语52分,总成绩190分。
说明:
(一)进入复试的考生为第一志愿报考公共事务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且初试成绩符合国家A类复试基本要求。
(二)实际招收人数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
(三)实行差额复试,按初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以1:1.2比例确定复试名单。每批次复试的合格生源不足1.2倍时,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四)分批次进行调剂复试,根据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不低于1:1.2差额比例确定进入复试的每个批次调剂考生名单。计算结果向上取整,同分者一并进入复试。调剂指标另行公布。
二、复试方式、规则和内容
采用网络远程复试方式。复试依托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远程复试系统组织实施。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参加复试,并按学院要求完成设备调试和身份核验。
复试内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
(二)思想政治理论考试。考试方式为网络远程开卷笔试(仅允许携带不超过2本的装订成册的书籍或资料,不可携带电子设备、零散资料及电子资料等),考试时间为60分钟。考试依托学信网在线考试系统开展。参考书目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高教出版社,2023年8月。
(三)综合能力面试(含外语听力口语、专业知识及能力、综合素质及能力),考试方式为面试,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四)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专业课,加试方式为网络远程闭卷笔试,考试平台另行通知。每门课考试时间为3小时。加试科目为:《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学》。
参考书目为:《公共管理学》(第三版•数字教材版),蔡立辉、王乐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1月;《公共政策学》(第二版)(公共管理创新系列教材),杨宏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1月。

三、复试成绩的计算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项考核成绩按权重相加,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20%+综合能力面试成绩×8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为合格或不合格。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换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60%+复试成绩×40%。
四、资格审查及复试所需材料
参加复试的考生将以下材料按①至⑨顺序全部扫描并合成为一个PDF文件,在3月28日12:00前以“姓名+考生编号”单独命名,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在网络远程复试过程中配合完成身份核验。
1. 身份证扫描件一份;
如果身份证丢失,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3个月)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 从研招网下载的准考证;
3.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扫描件(若没有学位证则不需提交);
4.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 在境外获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或学位证书扫描件,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6. 《福建江夏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
7. 《福建江夏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确认书》;
8. 《福建江夏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表》,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9. 立功表彰退役军人免试生提供立功表彰证明材料,享受照顾政策加分考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因特殊原因,确有个别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考生需提交本人签字捺印的书面说明,承诺及时补齐材料,以免影响复试和录取。

五、体检
考生在取得拟录取资格后(以研招网招生系统的待录取短信通知为准)尽快去体检,请在获得拟录取资格后两周内前向拟录取学院提交纸质版体检报告。体检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如因体检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入学后无法正常学习、按规定予以退学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生的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201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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