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为加强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及《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南京师范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特制定我校202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现公布如下:
一、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原则上以《南京师范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公布的招生人数为基础。学校将根据上级下达的最终计划,以及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适当追加部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学院根据生源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再将追加招生计划分配到具体招生专业与导师。
二、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由材料审核、专业基础考核、综合考核三项成绩组成,各项成绩所占权重详见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
三、基本要求
1. 外国语水平符合免考条件,或者外国语水平考核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线60分。
2. 专业基础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
3. 学院综合考核的各单项成绩及综合成绩均不低于60分。

四、录取办法
1. 各学院在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以下简称合格考生)中择优录取,不合格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2. 合格考生的排名规则,按照我校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执行。
3. 在某招生专业或招生导师没有合格考生的前提下,同一一级学科内,不同招生专业或不同招生导师之间的合格考生可申请调剂。考生本人提交调剂申请,经报考导师和拟转入导师同意,并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分委员会根据择优录取的规则集体审议通过后,确定调剂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定。
4.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招生目录及追加计划,结合学院事业和学科发展需要、合格考生综合成绩等因素,根据择优录取的规则提出拟录取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定。
5.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公示7天后,报教育部同意并备案,之后生效。我校将于6月下旬发放录取通知书。
6. 拟录取考生须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调档(仅非定向就业考生)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仅定向就业考生)等事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者,我校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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