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还有《天津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津理工学位〔2025〕6号)这个文件,再结合我们学院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个细则。
第二条 这个细则适用的人,是我们学院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后面就简称为硕士生)。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想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必须满足下面这几个基本条件:
(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还要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接受了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把规定的课程都考过了或者修满了要求的学分,完成了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把自己培养计划里要求的所有环节都做完了,考核都合格,并且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
(三)要是通过学位论文来申请学位,那这篇论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独立写完的;要是通过实践成果来申请学位,那必须完成了可以拿出来展示的实体和一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而且这两样都得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同意。
(四)申请的时候,不能同时向天津理工大学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在学术和实践水平上应该达到以下要求:
(一)要在自己学的学科或者专业领域里,掌握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如果是学术学位的申请人,应该要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如果是专业学位的申请人,应该要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满足下面这些要求:
(一)论文里基本的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该要有一点学术价值,或者对国家的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该能反映出用了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比较熟练的技能。
(三)论文里要有一些新的见解,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四)论文要有一定的科研工作量,花在开展论文相关研究上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论文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并且经过指导老师审定。论文字数一般不能少于两万字,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再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去审定。
(五)论文一般要用中文来写,论文的格式必须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所有规定和要求。
四、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用实践成果来申请学位的话,成果要满足下面这些基本要求:
(一)实践成果要包括可以拿出来展示的实体,和一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二)实践成果要面向国家、行业和区域发展的需求,围绕实际的工程问题,要和突破工程关键技术、帮助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
(三)应该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并取得创新性的应用成果。
(四)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一般也要用中文写,并且要符合基本的写作规范。如果总结报告是用外文写的,那必须附上一份详细的中文摘要。
五、创新性成果要求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还必须满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创新性成果的要求(具体规定见附件1)。
如果毕业那一年还没满足上面这个要求,学生可以先进行硕士学位答辩。但是学院暂时不会受理他的学位申请。等他毕业以后两年之内,如果达到了上述要求,可以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
如果毕业超过两年了才来申请学位,那么在申请前,必须修改原来的答辩成果(论文或实践成果),并且要重新组织专家评阅和答辩,通过了之后才能申请学位。

六、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位的程序是这样安排的:
(一)首先,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答辩成果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这些相关文件,研究生的答辩成果通过了评阅和答辩,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了。经过学院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就取得了学位申请人资格。
(二)然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学位审核。委员会要审核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的情况、答辩情况、还有创新性成果等等,进行全面的审核。之后要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开这个会的时候,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开。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决定,要经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三)最后,学院的研究生秘书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的要求,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者的材料整理好,报给学校的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抽查审核合格后,再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去做最后的审定。
另外,凡是经过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都由各培养单位自己保存,留着以后答辩的时候参考。
七、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其他一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如果学位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得学位的人,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面情形之一的,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以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请人代写、剽窃、伪造这些学术不端行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别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在读期间存在其他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果提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意见,应该告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打算做出什么决定,以及做出这个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要听取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如果对不受理他的学位申请、不授予他学位或者撤销他学位这些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之内,用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从受理复核申请那天起三十天之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如果对学校的复核决定还是不服,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用规定的实践成果来申请学位。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主要流程应该包括:对实践成果申请学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的实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撰写、实践成果的展示与鉴定或评审、实践成果答辩等。具体怎么做,由各个专业学位类别根据教育部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来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要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审议后,再报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然后才能实施。
(五)对于申请天津理工大学学位的境外个人,如果他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并且达到了本细则规定的学业水平、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就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学位。
(六)本细则从2025年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4年及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也可以按照这个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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