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位细则》上新啦,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授予条件
Q1: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是什么?
1.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
2.完成学术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
3.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具体参见各学科、专业要求);
4.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5.知识和能力水平:
硕士:
①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②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博士:
①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②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③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实践成果
Q2: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有什么要求?
实践成果一般指通过实践应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果。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一般应包括“可展示的实体+书面总结报告”。
实践成果形式多样,如重大装备、仪器设备、软件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设计(作品创作)等。
撰写文字
Q3: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撰写文字有什么要求?
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可用相应外国文字撰写,须有中文摘要:硕士不少于2000字,博士不少于3000字。
评阅环节
Q4:进入专家评阅环节需满足什么条件?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学院、学科委员会或专业教指委组织质量审查,其中:
硕士:以预答辩、预盲审等方式为主
博士:以预答辩为主
质量审查通过后,经导师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方可送专家评阅(含隐名评阅)。
Q5:学校隐名评阅(盲审)的规则是什么?
比例:硕士20%,博士100%
份数:硕士2份,博士≥2份
次数:原则上每人有2次盲审机会
盲审意见书结果:
Q6:学校盲审结果如何认定?
所有盲审意见通过,则此次盲审通过。
若出现不合格,按以下规则处理:
答辩环节
Q7:申请答辩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满足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发表学术成果规定后,方可申请答辩。
Q8: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有什么要求?
答辩委员会≥5人,其中:硕士答辩委员会的校外专家≥1人,博士答辩委员会的校外专家≥2人且校外专家中博导≥2人。
专业学位答辩应有行业专家[一般来自企事业单位,行业学会(协会)等]。
Q9:答辩决议有什么变化?
答辩委员会仅作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不再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Q10:答辩未通过,可否重新申请答辩?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时间(硕士1年内、博士2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终止此次学位申请,在学制允许范围内,可重新开题。
Q11: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可否申请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申请人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同意,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授予硕士学位的,不得再次申请博士学位。
学位环节
Q12:答辩通过后,要在什么时间申请学位?
2025年1月1日后答辩的学生,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Q13:答辩通过后,还需要哪些审核环节,才能获得学位?
还需经过学位分委会、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学位分委会重点审议:对评阅等级低、答辩未全票通过、结转毕等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重点审议。
未通过的,暂缓学位审议及表决,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修改并重新提交学位分委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对评阅等级低、答辩或分委会审议未全票通过等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
未通过的,暂缓授予学位,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硕士3个月内,博士6个月内)修改并通过学位分委会审议后,重新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Q14:结转毕研究生申请学位,需满足哪些要求?
条件: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满足申请学位当年所在学科、专业学位标准及发表学术成果规定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及学位申请。
次数:申请答辩及学位以1次为限。
程序:通过质量审查、预答辩、评阅等申请学位当年学校规定流程后,方可答辩。
盲审规则:所有盲审意见通过,则此次盲审通过。每人有2次盲审机会。
授予批次
Q15:学位授予批次如何安排?
硕士、博士学位每年各分4个批次授予,每年公布次年学位授予批次,一般不进行调整。
复核规定
Q16: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复核?
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对评阅、答辩、成果认定、暂缓审议学位、暂缓授予学位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学术复核。
学位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其他
Q17: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是哪天?
根据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的相近批次日期填写,如:学位授予决议在6月10-15日期间作出,则学位证书落款日期为6月30日。
Q18:修订后的《学位细则》适用哪些学生?
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学校在籍的学生及2023年1月1日后结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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