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内蒙古农业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安排
为保障研究生考试顺利开展,确保每位考生清晰了解考试流程与纪律要求,现将本次考试的时间安排、注意事项及特别提醒事项详细告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与地点安排
专业课笔试相关信息
(1)笔试时间:4 月 11 日晚间 19:30 至 21:30,考生需在此时间段内全程参与考试,不得提前离场。
(2)笔试地点:设置于西校区,该校区具体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 306 号,考试所在楼宇为勤学楼,考生需提前确认楼宇位置,避免找错考场。
资格审核与面试安排
资格审核环节及面试环节的具体时间,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进度自行确定,后续相关通知会由学院单独发布,考生需密切关注所在学院的官方通知渠道,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二、考生应试注意事项
身份验证与考前准备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凭借该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考点参与考试。
(2)为避免因突发情况影响考试,考生需在考前提前了解考试的具体要求,熟悉考点的准确位置、考点周边的环境情况、前往考点的路线选择以及考试当天可能的天气变化,合理规划出行时间,预留充足的赶路时间,提前抵达考点,防止因迟到而无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点与考场安检要求
(1)考生在进入考点以及考场时,需主动配合监考人员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安全检查、随身物品检查以及身份验证核查等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
(2)严禁考生携带具有通讯功能的物品进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此类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各类手表(涵盖电子手表、机械手表、智能手表等)、电子手环、无线耳机、智能眼镜以及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同时,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也禁止带入。
(3)除上述明确禁止的违禁物品外,考生同样不得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带入考场,若携带此类物品,需在进入考场前按要求存放至指定区域。
入场与就座规范
(1)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迟到的考生将不允许进入考点,无法参与当次考试,因此考生务必严格把控时间,提前到达。
(2)考生进入考场后,需按照准考证上的座位号找到对应座位并对号入座,入座后需将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放置在座位桌子的左上角位置,以便监考人员随时进行核验。
试卷与答题卡填写要求
考生在领取到试卷和答题卡(纸)后,需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于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或填涂本人的姓名、考生编号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无误,若因信息填写错误导致成绩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交卷与离场规定
(1)考生完成答题并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也不允许在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区域内逗留、徘徊或与其他考生交谈。
(2)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需按照考点工作人员的要求,有序地离开考点和考场,避免拥挤、混乱,维护良好的离场秩序。
三、重要特别提醒
安检模式与相关准备
(1)本次考试将采用 “2+1” 安检模式,即所有考生在进入考场前,都必须接受两次人工安检以及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若在安检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考生还需配合进行复检复查。
(2)为避免因反复安检而耽误正常入场时间、影响考试,建议考生不要携带钥匙、磁卡、充电宝等含有金属材质的物品;在穿着方面,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服、鞋帽等,也不要佩戴金属手镯、项链等饰品。
(3)若考生因身体原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医疗设备,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等设备检查,需在安检前主动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自身情况。
(4)请广大考生合理规划出行安排,预留出充足的入场检查时间,若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且因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流程耗时过长而耽误考试时间,相关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通讯设备与非考试用品管理
(1)考生需按照考点要求,将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以及背包等非考试用品,存放在指定的存放位置,不得带入考场。
(2)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该设备是否被使用,一经发现,均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的全部成绩将被取消。
考场监控与诚信应考要求
(1)本次所有考试均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考试期间将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考试结束后,还将对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审看,确保考试过程公平、公正。
(2)请考生秉持诚信原则参加考试,自觉服从考点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主动维护考场内的秩序,严格遵守与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
(3)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相关情况将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 “双公示” 信息系统,同时还会将违纪作弊情况通报至考生的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对考生的个人信用和未来发展造成影响。
考试法律责任告知
(1)研究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考生需充分认识到考试的法律性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在国家考试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触犯刑法:一是组织作弊的行为;二是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行为;三是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四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
(3)对于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及相关人员,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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