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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南京理工大学考点(3203)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8 来源: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各位考生,请务必仔细研读以下全部内容,衷心祝愿大家在考试中发挥出色,顺利完成考试!


一、考试基础信息


考试日期:2025 年 5 月 18 日,考生需严格按照该日期准时参加考试,避免因时间记忆偏差错过考试。


考试地点:本次考试安排在南京理工大学(具体地址为孝陵卫 200 号)的第四教学楼。考生进入校园时,需凭借准考证从南大门进出。考点附有平面示意图,方便考生提前熟悉场地布局。校内的考试区域将实施封闭管理,考生必须经过安检流程,方可进入封闭考试区域。为避免因突发情况耽误入场,建议考生至少提前 45 分钟抵达考点。


二、考场规则与要求


所有考试均在标准化考场内开展,考试的整个过程都将处于视频监控之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考生需认真、细致地阅读《考生守则》《考生须知》等相关文件,深刻牢记考试纪律要求。特别提醒,严禁携带手机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一旦违反,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考试开始后,无论考生是否出于故意、手机是否开机、是否实际使用,一律按照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以及在网上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场考试。在每科考试结束之前,考生不允许提前交卷,也不得提前离开考场。


考生需携带的考试用品包括: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对于部分有特殊需求的科目,考生还可携带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用品。除此之外,其他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例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以及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


考生需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上进行作答或填涂,并正确粘贴条形码,确保答题信息准确无误。


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迟到的考生将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该科目的考试,且在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内部,考生需提前了解考点周边的交通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方式,避免因交通问题影响考试。


三、详细考生守则


考生需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与考试工作相关地点的秩序。


考前,考生应提前了解考场的具体位置、入场验证流程、考试时间等重要注意事项,做好充分的考前准备。


关于考试用品的携带要求,与前文一致:需携带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携带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若考点为考生统一提供考试文具,则无需自行携带)。禁止携带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


考生需使用激光打印机,在 A4 规格的纸张上打印准考证,打印后不得污损准考证上的条形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时,必须凭借准考证和网上报名所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经验证通过后方可入场。


入场验证环节,考生需按照要求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在验证过程中,要积极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工作,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以免影响其他考生正常入场。若出现验证无法通过的情况,需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进行后续处理。


考场指令将于考试开考前 15 分钟进行播放(或宣读),考生需在指令播放(宣读)前完成入场手续,进入指定考场。


考生需根据自己的考号,在考场内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桌面左上角位置,以便监考员随时进行核查。


考生必须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或填涂,并规范粘贴条形码,确保答题信息能够被准确识别。


在正式开始答题前,考生需依据 “考场指令” 的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指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个人信息。除了在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的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可能影响答题成绩。


只有在开考指令正式发出后,考生才可以开始答题,严禁在开考指令发出前提前答题。


考生需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得有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等行为;同时,严禁出现偷看、传递答案、交换试卷或答题卡,以及抄袭他人答案或让他人抄袭自己答案等违规作弊行为。


若在考试过程中遇到试卷字迹模糊不清、卷面存在缺损、污染等问题,考生需先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出疑问。但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与试卷内容相关的问题,以免影响考试公平。


当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考生需立即停止答题,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取全部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经监考员签字的准考证,将作为考生交卷的重要凭据,考生需妥善保管。若考生自行交卷,且未经监考员签字验收,由此造成答题卡遗失等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只有在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可以离场后,考生方可有序退场。


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所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一律不允许带出考场,考生需在离场前将这些材料交由监考员统一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若考生涉嫌违规,并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除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需离开考场外,其他涉嫌违规的考生可选择继续参加考试或放弃考试。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考生都需保持冷静,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对于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考生,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将其带离考场。考试结束后,涉嫌违规的考生可依据《违规处理告知书》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离场。若因特殊原因(如身体不适等)需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需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接受治疗或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若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存在违纪、作弊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若涉嫌违法犯罪,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考生若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将携带的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之前就开始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之后仍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包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进行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存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若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条件;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与考试工作相关场所的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以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故意损坏考场内的设施设备;


(五)实施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若存在第五条所列的考试违纪行为之一,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若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的成绩均无效;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均无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进行作弊;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行为;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若存在前款所述的严重作弊行为,也可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在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若存在第八条所列的行为之一,将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的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均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若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通过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凭借该成绩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对于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教育考试机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参加考试,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组织团伙进行作弊;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


五、考点平面示意相关提示


本次考试的考场设置在第四教学楼,考生可通过南大门进入校园,校内的明苑餐厅可作为考生参考的场地标识,便于考生快速找到考场位置。建议考生提前查看考点平面示意图,熟悉校园内的路线,避免考试当天迷路。


@温馨提示:本文由作者在海豚MBA创作,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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