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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审议通过!与你有关!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

新华社权威快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4 月 26 日表决通过


学位法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规范学位授予工作 保障学位质量


新华社国内部出品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该法律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这部法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学位授予资格的申请条件与流程


学位法第三章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作出了明确规范。其一,明确了申请主体,高等学校可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科研机构则能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其二,规定了申请条件,第十二条列出了基本要求,同时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具体细则。其三,确定了审批主体和流程,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其四,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将实践中的简政放权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自主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增设审核。另外,学位法还指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依据国家重大需求及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和民生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及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以此强化国家在学位布局及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中的统筹作用。


学位授予条件的具体规定


学位法进一步完善了学位授予的条件。首先,明确了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与学术道德规范,同时达到相应的学业、学术或专业水平。其次,突出分级分类特点,针对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设定授予条件,且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区分规定,学术学位着重强调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则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再次,鼓励特色发展,考虑到各学位授予单位在类型、层次、办学水平上的差异,学位法在规定统一条件的同时,赋予单位更多办学和学术自主权,要求各单位结合自身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有特色的具体授予标准,制定过程中需坚持科学导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开发布。此外,对于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学位授予单位需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学术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及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学位类型及培养评价方式


为满足经济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 “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重要突破,既是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 30 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的经验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条在规定学位类型时加入 “等类型”,为未来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预留了制度空间。


2023 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强调两种类型地位同等、重要性一致,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并进一步强化了在定位、标准、招生、培养、评价、师资等环节的差异化要求。下一步,将落实学位法要求,以问题为导向,遵循规律,整体推进,创新机制,围绕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方向,改造升级现有人才培养过程,加强各环节改革措施的衔接,提升人才培养链与管理链的匹配度,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和长效性,推动培养单位实现内部体制机制变革。


学位授予质量的保障措施


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就提出 “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细化规定,构建起全面的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一是强化自我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承担质量保证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内部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学位质量。二是加强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三是完善导师队伍建设,要求学位授予单位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学术水平高或实践能力强的教师、科研人员或专业人员担任导师,并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刻苦钻研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不能保证学位质量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存在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予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学位。


学位争议的处理方式


学位法秉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例如,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学术复核;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要落实学位法要求,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一方面,加强校内复核制度建设,使其切实发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单位需依据学位法细化授予条件、标准、程序、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制度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并向师生公开。另一方面,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发生争议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校内规章制度处理,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吸纳校外专家代表参与,保证处理过程独立公正,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结果公正、救济顺畅,推动学位争议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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