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招生|2025年研招:诚心求学,诚实求知,诚信应考
考试,不仅是对所学知识的检验,更是对个人品质的考验,每一位考生都要树立诚信考试观念,自觉遵守考试纪律。2025年研考初试在即,相信同学们都能够守住本心,认真对待求学生涯,拒绝违法作弊,诚信应考,以真才实学书写满意答卷。
教育部部署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举行。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召开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动员和部署做好考试安全工作。
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招生单位要强化风险意识,联合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风险源头防控,提高风险处置效率,积极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强化安全保密,坚持最严标准狠抓安全保密落实,守牢试题试卷安全底线。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安防体系建设,严格考生入场检查和考场管理,全力维护考试安全秩序。强化应急处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强化服务保障,加强宣传咨询服务,积极提供合理考试便利,竭诚为考生办好暖心实事。
《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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