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沈阳工业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一章 报名
第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 2 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网上确认前须修完报考相关专业 10 门及以上本科主干课,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第二条 报考工商管理专业学位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 125601)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一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二)本科毕业后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
我校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 125601)以及所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仅接收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即在职人员)报考,不接收非定向就业考生报考。
第三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一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二)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以上,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在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所从事工作与报考专业密切相关。
我校 “单独考试” 仅接收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即在职人员)报考,考生统一通过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报名,招生专业仅限中央校区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代码为 085405)非全日制专业学位。
第四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至 10 月 27 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至 10 月 13 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 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招考办);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 3 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一)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 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第七条 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第八条 报考有关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并在网上报名时填报。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一)“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可以申请报考。(二)其余专项计划,执行相应文件规定。
第九条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 “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逾期不得补报。招生单位对审核通过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人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如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符合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或报考专项计划有关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学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或不得参加有关专项计划初、复试。
申请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向我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审核通过,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调剂。
第十一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 “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报名。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截止规定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考生须缴纳报考费才视为有效报名,未缴费考生不能确认网报信息。
第十三条 报名期间研招网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须上网查看校验结果。
1.对于国内学历考生,如提示学历(学籍)异常的,可通过学信网获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非应届生)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生),学信网上查不到学历的非应届生须取得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根据以上报告中的本人相关信息检查并修改网报信息。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考生,填报学历信息时须根据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填写完整认证信息。
3.不能在网上报名截止前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外学历、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等届时可毕业本科生,网报时应按照非应届生身份填报信息(毕业证书编号等尚未获取的信息可暂填 “无” 或用 “0” 代替),暂时忽略学历校验结果提示,完成网上报名。此类考生必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第二章 初试
第十四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0 日至 21 日。其中,12 月 20 日上午 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12 月 20 日下午 14:00—17:00,外国语;12 月 21 日上午 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12 月 21 日 14:00 开始,业务课(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初试科目设置详见 “附件 1:沈阳工业大学 2026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我校初试自命题科目均通过网上评卷方式,考生应仔细阅读《沈阳工业大学 2026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条形码张贴说明及答题规范》。
第三章 复试
第十七条 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上机考试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原则上,我校一志愿复试采用线下面试形式,部分专业附加笔试或上机考试等,调剂复试采用线上面试形式,具体情况以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及各学院复试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审核各院(系、所等)实施细则,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下简称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复试前通过本校研究生院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学校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第二十条 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合格生源比例充足的专业,复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20%,其中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复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3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专业,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在复试期间严格采取人证识别、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学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工商管理、会计、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复试中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章 调剂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考生(含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 “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不接受考生通过其他渠道调剂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 “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 和本校研究生院官网发布。
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国家分数线,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第二十八条 第一志愿报考下列专业(或专项计划),应遵循相关调剂要求。
(一)考生在照顾专业与非照顾专业之间调剂,其初试成绩均须符合调入地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非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考生在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执行。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 7 个专业学位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国家分数线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 7 个专业学位。
(三)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分数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四)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
第三十条 学校在本单位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其中,考试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初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权重不低于 50%。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无须调取人事档案到我校。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入学前须将人事档案调入我校,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 “双向选择” 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经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我校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考生入学时统一组织进行。学校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 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专业设置情况
第三十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专业设置按照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费标准最终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为准,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费标准最终以学校审批为准,并上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教学地点
第三十七条 办学地点及校址(一)沈阳工业大学中央校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 111 号。(二)沈阳工业大学兴顺校区: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 1 号。(三)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辽阳市宏伟区光华街 30 号。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的教学地点:(一)沈阳校区有中央校区和兴顺校区两个教学点,非全日制的工商管理(代码为 125100)、工程管理(代码为 125601)、会计(代码为 125300)专业按照教学需求教学地点在兴顺校区或中央校区,其他所有专业教学地点均在中央校区。(二)辽阳分校硕士研究生专业教学地点在辽阳分校。
第九章 奖助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奖助设置情况(一)研究生助学政策
助学金:攻读硕士期间每年可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6000 元 / 年(按月发放)。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在提高能力和才干、辅助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同时,“三助一辅” 岗位研究生每月可获得 500 元补助。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根据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二)研究生奖学金政策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次奖励 20000 元。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根据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社会服务等情况确定获奖人选,每生每次奖励 4000 元~10000 元不等。
非全日制及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不享受上述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等。
(三)其他
国际交换生:学校与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英国等 23 个国家(地区)的 96 所高校,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交流引智等方面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每年选派优秀研究生开展国际交流学习活动。
校外联合培养:学校建有 27 个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与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广东省科学院、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北京海军舰载研究院、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林泉电机、华晨宝马等几十家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了联合培养基地,每年向联合培养基地以专项指标的方式输送不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联合培养。
第十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第四十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沈阳工业大学硕士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考生网报时填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应该长期有效,因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不详,导致函件无法收到或电话无法接通引起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 “拟招生人数” 均为计划招生人数,具体招生人数须根据当年一志愿上线生源情况和教育部下达招生计划确定后公布,各专业计划可能会有增减。
第四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各类招生信息、相关政策和规定均由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官方网站(http://yjsxy.sut.edu.cn/)统一公开公示,广泛接受考生及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我校不举办研究生考前辅导班。参考书目可到全国各大书店购买。
研招办招生咨询电话:024-25494900学校招生咨询官方 QQ 群:666497290 E-mail:yzb@sut.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未尽事宜以《2026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教育部招生政策不符,以教育部发布政策为准。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学校将对章程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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