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报名
第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考时学历为准)报考我校的考生,须有国家考试机构或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8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且成绩合格,报考前须经报考单位审核通过。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5.在读研究生(非应届生)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在报名网上确认截止日期前,向宁夏理工学院研招办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复试通过,须从所在培养单位退学后,方可获得我校拟录取资格。
第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每日9:00—22:00。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或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具体要求请查阅各报考点公告。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第五条 报考地处二区(具体范围见《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第六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等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七条 我校和报考点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人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符合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或报考专项计划有关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或不得参加有关专项计划初、复试。
申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向我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审核通过,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
第二章 初试
第八条 初试由教育部组织在全国实行统一考试,方式均为笔试。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初试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至21日。其中,
12月20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0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
12月21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
12月21日14:00开始,业务课(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
第九条 我校各专业初试考试科目设置详见《宁夏理工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章 复试
第十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中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注重考查考生的学业知识,也注重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既注重考查考生的考试成绩,也注重考查考生的一贯学业表现。
第十一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下简称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事宜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详见复试前在我校学科与研究生处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我校根据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确定复试名单。
第十三条 我校将在复试前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复审,对考生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或学生证)、学历(学籍)认证(验证)报告等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者,一律不予复试、录取。
第十四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不同于初试科目)。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会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章 调剂
第十七条 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我校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初试成绩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调剂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我校学科与研究生处网站在复试录取阶段公布的调剂工作办法。
第五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的同时可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培养单位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体检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相关安排另行公布。体检须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未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提供虚假信息、已接受其他学校待录取通知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与定向就业的考生及其单位,在考生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签订定向就业合同,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办任何考研辅导班,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登录我校学科与研究生处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我校2026年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均为3年,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在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24000元/人/年。保留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按入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宁夏理工学院住宿费3000元/人/年;赴联合培养高校学习期间住宿费按照联合培养高校相应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全额学费奖学金等,通过奖助学金、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多元奖助体系,为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1.国家奖学金一般为20000元/生/年,按国家当年下达额度执行;
2.国家助学金一般为6000元/生/年,按国家当年下达额度执行;
3.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评选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均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5%,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6000元/生,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生、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
4.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可参评新生奖学金,评选一、二等新生奖学金人数均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5%,一等新生奖学金标准为4000元/生,二等新生奖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
5.根据学校当年公布“硕士全额学费奖学金生源院校名单”,全日制普通本科(不含专科起点本科)毕业于所列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可申请全额学费奖学金,不再参评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6.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一年级期间)按照“一志愿优先”原则评选。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与教育部批准的东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对口支援高校择优开展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学生可参加联合培养高校相应类别(领域)导师双选,并遴选一定比例学生赴联合培养高校学习,具体选派方案见当年通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宁夏理工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教育部招生政策不符,以教育部发布政策为准。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学校将对章程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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