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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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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汉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招生单位代码11072,报考点代码4241。注册地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纪委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考试方式


第六条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八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预计10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均可招生,最终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学制及学习方式


第十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实行2-5年弹性学制。


第十一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五章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报考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满足以下报考条件:


(1)尚未注册且从未参加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


(2)全日制普通高校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及以上学制)的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可报考所有招生领域。


(3)本科专业已限定专业方向且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只能报考原本科专业对应的招生领域,不得跨专业领域报考。


(4)往届生应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2026年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6.报考我校针灸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满足以下报考条件:


(1)尚未注册且从未参加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


(2)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录取为全日制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学、中医康复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五年制(不含专升本和专接本)的应、往届本科毕业生。


(3)往届生应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2026年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报考我校基础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为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往届生应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2026年9月1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8.报考我校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198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


9.报考我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须是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接受非外语类的跨专业考生报考。


10.报考我校生物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须是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药学等相关学科本科专业毕业。


11.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2.我校各专业均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第六章报名及信息确认


第十三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第十四条网上报名。按照教育部时间安排,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网上确认。具体时间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


考生网上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网上报名与网上确认缺一不可,只进行网上报名而未网上确认者报名无效。


第十六条武汉地区报考我校的考生,以及我校报考未在武汉地区设考点的招生单位的应届考生,报考点选择我校。


第七章考试及录取


第十七条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复试时间以教育部通知为准。初试方式为笔试,考试科目详见《江汉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复试时间、内容和形式等,以各培养单位要求和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章学费标准、奖助体系、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条我校各专业研究生学费标准一般为8000元/年,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为:全日制1.5万元/年、非全日制3万元/年,美术与书法、音乐学费标准为1.5万元/年,设计学费标准为1.2万元/年,具体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了较完整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1.奖励荣誉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2.经济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辅导员助理补助;


3.助困应急体系,包括突发性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相关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我校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二条我校为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按录取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执行,不进行就业派遣。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所有考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处分(处理)等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及复习资料。


第二十七条其他招生政策以《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若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布。


@温馨提示:本文由作者在海豚MBA创作,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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